申请人:林月慢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6542号“一心门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322089号“一心YI XIN及图”商标、第31727398号“壹心”商标、第35953714号“一心”商标、第55759039号“壹訫”商标、第55856274号“壹訫”商标、第69077562号“壹鈊”商标、第4127984号图形商标、第55357167号“爵伽Jue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六现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差异较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