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烛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41501号“官网快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具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37330号“官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官网快聘”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