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一品牌控股(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99042号“钱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53136号“senst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钱马”,引证商标中的“sen”可译为“钱”、“steed”可译为“马”,引证商标整体可译为“钱马”,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钱马”与引证商标“sensteed”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