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50239号“青龙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龙牌 37550239

阅读:37341 2023-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闲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对第37550239号“青龙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闲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对第37550239号“青龙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与引证商标一、二非常近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以及申请人注册的第3623564号“龙牌”商标、第41000621号“龙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将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商品的真实来源,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不予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公告页;

  2、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相关认驰证据;

  5、龙牌相关荣获奖项;

  6、申请人资产负债表、申请人利润表、财务报表摘要;

  7、申请人近年广告宣传及使用证据;

  8、龙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9、申请人经典项目;

  10、石膏板产品排名;

  11、类似成功案例;

  12、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成功案例;

  1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竹木工艺品;木或塑料梯;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个人用扇(非电动);画框;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室内百叶帘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物;第19类石膏板、石膏以及第20类电缆或管道用塑料挂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13日初审公告。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引证商标四不应作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个人用扇(非电动);画框;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室内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门的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类似商品上不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龙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龙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龙牌”赖以知名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木或塑料梯;室内百叶帘”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7550239号“青龙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龙牌 375502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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