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济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0218号“济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878号"仁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32286号“济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审查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注销(详见2023年10月20日第186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济仁堂”与引证商标一"仁济堂"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存在不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香精油”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香精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