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文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53934号“平川新味PING CHUAN XIN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37282号、第60670720号、第61256632号、第61026730号、第57755151号、第26157200号、第26022060号、第60805214号、第11298306号、第646315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案件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味”,整体视觉外观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