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一秀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45535号“臻停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58317号“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384174号“臻X BY ZENAMODA”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上述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