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36888号“辰衣菲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辰衣菲凡 53836888

阅读:50403 2023-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辰衣菲凡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联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淘秀达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对第53836888号“辰衣菲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9849153号“辰衣菲凡CY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

  申请人:湖北辰衣菲凡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联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淘秀达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对第53836888号“辰衣菲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9849153号“辰衣菲凡CY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的行业领域,明显知晓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商标,仍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进而造成不良影响。4、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纸张加工;服装定制;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印刷;替他人定制3D打印;在纺织品上印刷图案;T恤衫刺绣服务;T恤衫印字服务;服装定制服务;为他人设计印刷”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张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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