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民章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1709号“华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711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74862号“华夏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2月16日《商标公告》),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啤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