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永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13827号“小河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广告宣传;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据此,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58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第68789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