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上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68033号“上党 融媒 INTEGRATED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75966号“上党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为“长治市上党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本案申请商标即为结合所在地与行业属性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是由当地上党区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进行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函件、“上党 融媒”使用图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百度百科、抖音、微博等平台及宣传册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上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娱乐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娱乐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申请商标中包含“上党”,“上党”隶属于山西省长治市,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