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一卡通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杰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44215206号“杰牌 JIE JDR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进行争议商标的注册,主观上恶意明显,其存在恶意模仿行为,与他人名下的第13873769号“杰牌 JAC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杰牌”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杰及图”驰名商标认定批复;部分企业所获荣誉;商标信息档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被深圳市一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显示屏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与他人的引证商标形成的混淆误认来源于特定主体间的商标权利冲突,此类混淆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