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凤归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河北凤归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26776号“凤归巢 FENGGUI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71504号“凤归巢”商标、第14982602号“天鹅汇山庄”商标、第38245834号“婉娜塔妮”商标、第14982602号“天鹅汇山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转让,现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地址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除“奶”以外的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奶”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冻干蔬菜;番茄酱;腌制蔬菜;果酱;腌制水果;花生酱;豆腐制品;干食用菌;汤;汤料;蛋;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