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凤归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河北凤归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05949号“凤归巢 FENGGUI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转让,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71504号“凤归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地址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2602号“天鹅汇山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69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