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5487号“毕加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0554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0487号“麦吉毕卡索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2341号“麦吉毕卡索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