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科特姆元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哎吆歪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特姆元件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哎吆歪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015659号“W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P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01693号“W.P.SUSPENSI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尤其是圆领汗衫、马球运动衫、汗衫、飞行夹克、夹克衫、妇女套头外衣、衬衫、派克大衣、裤子、宽松的裤子;手套;袜子”等。被异议商标“WP及图”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WP”,如予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之误认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两者具有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成品衣;裤子;婴儿全套衣;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15659号“WP及图”商标在“内衣;服装;成品衣;裤子;婴儿全套衣;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