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士辑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33716729号“养人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养生堂”商标是药品和保健品上的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0634号、第5994223号、第10810517号“养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批件、批准证书、官网产品介绍;
2、广告、媒体报道;
3、著名商标证书、荣誉证书、品牌排名、市场占有率;
4、国图检索报告;
5、经销合同、经销商列表、审计报告;
6、行政裁定书、判决书、相关案例;
7、被申请人开办公司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19年11月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油、药物饮料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胶囊、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12月29日,我局在商标监(1999)700号通知中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养人堂”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养生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设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油、药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药用胶囊、中药成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加之考虑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养生堂”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药品等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