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莹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庆荣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4138号“SAN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13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135号”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第11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评审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故准予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评审申请,本案评审程序终止。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