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宝利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39595961号“老板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广泛宣传和使用,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BOSS”的摹仿,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6556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和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非以使用为目的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历史发展情况、关联公司信息;
2、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位置图;
3、2013年审计报告;
4、官方网站页面;
5、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6、期刊杂志上发布广告情况;
7、媒体报道;
8、申请人参加慈善事业情况;
9、相关裁判文书等申请人维权情况;
10、词典释义;
1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情况;
12、被申请人恶意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等。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人之前获准注册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