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正鹰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正鹰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360405号“馋嘴草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嘴草原”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已调味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085104号“馋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松;加工过的鱼;肉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馋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60405号“馋嘴草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