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观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0026号“觀點 观点网guandian.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2904号商标、第50232407号商标、第54336441号商标、第16696134号商标、第60411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介绍、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