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三九焊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3102560号“三九牌 999”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642906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451号“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9128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999及图”、“999”商标已被认定在药品、人用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恶意,是故意通过模仿和复制驰名商标的形式来打擦边球用以非法谋利的行为,易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2、所获荣誉证明;3、审计报告;4、广告证明;5、合同;6、发票;7、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弧焊接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包装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弧焊接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机、农业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本案中,我局对申请人“999及图”、“999”商标在第5类药品、人用药商品上曾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予以认可。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申请人提交的知名度证据主要集中在药品等商品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弧焊接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分属不同行业,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