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容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4564号“徐叔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06403号“徐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的情况,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因上述行业的不同而取得区分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