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2205号《关于第49420664号“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6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0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7951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8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17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