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05160号“芈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芈月 39105160

阅读:149953 2023-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铜官区希城日用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41781号《关于第39105160号“芈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0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

  申请人:铜官区希城日用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41781号《关于第39105160号“芈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0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15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申请人仍不服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作出(2022)京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281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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