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徼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47710号“中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291号“中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并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认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中农”构成,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主体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