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082894号“金石之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石之恋 55082894

阅读:78507 2023-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三观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7046号《关于第55082894号“金石之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61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重庆三观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7046号《关于第55082894号“金石之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61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2303号“金石之家 JIN SHI Z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2017年12月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在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61379号“金石制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且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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