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拉多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嘉兴
异议人拉多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嘉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2737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抹酱;糖;糕点装饰用巧克力”等商品、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就被异议人申请使用于上述两个类别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50635号“LADURE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饮食供应(食品)服务;设有餐厅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第35类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50635号“LADUREE及图”、第144318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法式焦糖布丁;咖啡;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第30类的指定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第1443186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图形差异显著,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第35类的指定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其驰名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甜食;蛋糕”商品上的“LADUREE及图”商标予以保护。鉴于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7376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