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4640号“AIST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3318号“ABSTEEL”商标、第4577384号“ANSTEEL”商标、第51694158号“爱瑟丽AISEEL”商标、第11793722号“鞍钢集团ANSTEEL及图”商标、第11793723号“鞍钢集团ANSTEE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AI”可译为“人工智能”,“STEEL”可译为“钢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