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68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22137号“学而思 VIPX”商标、第36080094号图形商标、第17873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同意书。3、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流程、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相关活动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同意书,也未提交相关进展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