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天材巴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2949号“天材巴巴 天TCBAB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17716号“浙里人 天”商标、第62093160号“天”商标、第3785892号“聚德华天 天JUDEHUATIAN及图”商标、第9348928号“天及图”商标、第40895899号“大娱天成影业 天DAYUTIANCHENG.PICTURES及图”商标、第8115976号“天喔集团 天TENWOW GROU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