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伟鹏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0206号“珀薇BOV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09851号“珀特薇”商标、第25631902号“泊薇”商标、第38897802号“珀微BO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查,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鹏欣盛佳百货商行)在申请商标申请日期(2022年4月7日)之前已注销。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向我局提交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洗用制剂、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美容面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香精油、美容面膜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在申请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注销。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向我局提交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