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31162号“潮醉工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潮醉工坊 50831162

阅读:66638 2023-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市立克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暖男厨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巢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50831162号“潮醉工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醉潮”品牌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

  申请人:福州市立克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暖男厨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巢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50831162号“潮醉工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醉潮”品牌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公司形成较为对应的唯一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二、被申请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

  2、产品销售邮寄记录;

  3、合同及出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不享有先于被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在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存在恶意滥用无效宣告请求的可能。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工商营业信息查询截图;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商标注册情况截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牛肉片”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肉;牛肉片”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所主张的“醉潮”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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