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978456号“EDITIONS M.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DITIONS M.R 25978456

阅读:111536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锦树里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锦树里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25978456号“EDITIONS M.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锦树里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锦树里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25978456号“EDITIONS M.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DITIONS M.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制系带;伞;登山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542180号、第15509749号、第17996570号“EDITION”商标,第9692774号“EDITION MO&C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皮制系带;伞;手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部分“EDITION”,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978456号“EDITIONS M.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5978456号“EDITIONS M.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DITIONS M.R 259784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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