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云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4444号“护苗HUM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5类“肥料”商品上,申请人早已注册数件“护苗”系列商标。“护苗”商标经过大量的持续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很高的声誉,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