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45032号“GRIMM FAIRY TALE 格林童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IMM FAIRY TALE 格林童话 63345032

阅读:60844 2023-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格林童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5032号“GRIMM FAIRY TALE 格林童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8770号“格林童话 GRIMM'S FA…

  申请人:陕西格林童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5032号“GRIMM FAIRY TALE 格林童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8770号“格林童话 GRIMM'S FAIRY TALES”商标、第44056465号“GRIMMGRILL”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21667号“格林童话大家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部分著作权证书、申请商标在各大平台、报道、活动中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10月24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7617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容器、簸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烧烤用手套、家用器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化妆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梳;化妆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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