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5407号“VO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2913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804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5765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