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正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4746号“正味客 I LIFE&ZHENG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3761号“味”商标、第10143797号“味”商标、第30785013号“味洲 餐饮管理”商标、第31323698号“味”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