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03223号“润昌大饭店RUN CHANG 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润昌大饭店RUN CHANG HOTEL及图 62603223

阅读:58326 2023-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润昌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3223号“润昌大饭店RUN CHANG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86244号“润昌RUNCHANG”商标、第5272569…

  申请人:新疆润昌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3223号“润昌大饭店RUN CHANG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86244号“润昌RUNCHANG”商标、第52725692号“润昌RUNCHANG”商标、第58547686号“润昌RUNCHANG”商标、第29449557号“昌润CHANGRUN及图”商标、第10386454号“兰凌实业及图”商标、第12636072号“金润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网站截图;品牌介绍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2603223号“润昌大饭店RUN CHANG 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润昌大饭店RUN CHANG HOTEL及图 626032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7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