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66539号“喵走 MIAOZ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喵走 MIAOZOU 42066539

阅读:106171 2023-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姆布拉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喵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2066539号“喵走 MIAOZ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

  申请人: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姆布拉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喵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2066539号“喵走 MIAOZ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喵走出行”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且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涉嫌以非代理机构规避代理机构不得申请代理服务以外商标的违法行为。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及名称变更、关联公司信息;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 喵走共享电单车展示照片、用户数据截图;4.喵走出行APP上架证明及下载数据统计、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5.域名备案证明及相关证书;6.租赁协议、活动照片及相关报道;7.被申请人商标列表;8.被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信息详情;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我局经审理于2022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量具、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230件商标,其中包括“芭堡莉 BATEABERRY”、“圣帝蜻蜓”、“天平鸟 BALANCE BIRD”、“新贵族保罗”、“维多尼熊”、“君威别克”、“标勇士”、“帕瓦洛蒂”、“鲍狮杰”、“铁狮波仕 TIESSIBBOS”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商标“喵走出行”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显著识别文字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芭堡莉 BATEABERRY”、“圣帝蜻蜓”、“天平鸟 BALANCE BIRD”、“新贵族保罗”、“维多尼熊”、“君威别克”、“标勇士”、“帕瓦洛蒂”、“鲍狮杰”、“铁狮波仕 TIESSIBBOS”等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认定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予核准注册,或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且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2066539号“喵走 MIAOZ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喵走 MIAOZOU 420665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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