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滨松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8172号“Photon is Our Busi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831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驳回状态,没有引证基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尚未生效,现为“计数器;邮戳检验器;假币检测器;自动售票机;全息图;人脸识别设备;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量器具;量具;闪光灯标(信号灯);内部通信装置;光通信设备;摄像机;照相机;照相机(摄影);数码相机;工业用数码相机;曝光表(照度计);闪光灯(摄影);热成像相机;红外探测器;半导体测试设备;空气分析仪器;测距设备;波长计;日光辐射计;食物分析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气体检测仪;非医用诊断设备;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层析设备;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电测量仪器;非医用激光器;光学器械和仪器;显微镜;光学灯;光学玻璃;天文学仪器及装置;光度计;分光镜;半导体;电子管阳极;荧光屏;遥控装置;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非医用X光管;非医用X光装置;非医用X光防护装置;救生器械和设备;报警器;火警报警器;烟雾探测器;3D眼镜;非医用X光照片;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电栅栏;照蛋器;装饰磁铁;运动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非医用激光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光子是我们的商业”,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并取得可注册性。
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是否生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