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97933号“ZOOP A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OOP Air及图 61097933

阅读:131243 2023-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云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7933号“ZOOP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0571号、第7330369号、第17558043号、第25713196…

  申请人:南京云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7933号“ZOOP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0571号、第7330369号、第17558043号、第25713196号、第29614456号、第52392606号、第52743471号、第54811425号、第54811426号、第54811427号、第55579487号、第60994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十一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十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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