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5991号“初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9261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经营领域介绍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我局驳回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9550596号、第34393687号、第366673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