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40737号“CALI R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LI RED及图 61340737

阅读:93089 2023-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受让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0737号“CALI R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961号、第8615497号、第41171689…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受让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0737号“CALI R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961号、第8615497号、第41171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驳回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8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形、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1340737号“CALI R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LI RED及图 613407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4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