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2792号“飄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9604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豆浆”指定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2、第60223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41929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