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吉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0581号“FOR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13293号“FORV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37864号“FORV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相关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