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川市瑞益眼镜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5702号《关于第56663816号“瑞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35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7935308号“瑞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5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裁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