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5000号“中国白银 CHINA SIL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官网截图、新闻报道、申请人中报与年报、申请人商标授权书、财务报表、第三方平台协议、客户调查问卷、现场销售图片与视频、合同及发票、店面租赁合同和发票、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截图、店铺位置平面图及商场分布图、中国黄金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国白银 CHINA SILVER”使用在其指定的“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珠宝首饰;耳环;翡翠;宝石;戒指(首饰);贵金属制小雕像;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标识中含“中国”二字,系我国简称,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国名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形成了与商品来源具有唯一指向性的整体特定含义,从而不致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