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9118号“DEAR DEER 小绒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9582号“DEAR DEER COFFEE”商标、第30542245号“DEAR DEER”商标、第40304665号“亲爱的小鹿”商标、第47515442号“DEAR DEER”商标、第27142882号“DEER DEER”商标、第47526427号“DEAR DEER”商标、第15290979号“DEA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部分引证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 四和六处于协商实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DEAR DEER 小绒鹿”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