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30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962号图形商标、第17259469号图形商标、第12173482号图形商标、第12170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7日第1781号《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保险;金融服务;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典当”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13日第1687号《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保险;金融服务;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典当”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9月20日第171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保险经纪;金融贷款;金融管理;资本投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使用在指定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保险经纪;金融贷款;金融管理;资本投资;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